Article 39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严格控制禁止区域的探矿、采矿等活动;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及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四)依法处理矿产违法勘查、开采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