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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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Chapter 2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1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
承包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登记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一)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条件;
(二)在承包地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农林业用途。
Chapter 3其他方式的承包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开发治理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承包方案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议定,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承包费由发包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统一管理,其使用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Chapter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上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
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
Chapter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优先权。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Chapter 6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包纠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承包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
(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
(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二)利用职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