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4, 200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7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06年8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Chapter 3停车场的管理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Chapter 4道路临时停放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Chapter 5法律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Chapter 6附则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