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同时征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村民委员会决定占用、挖掘村道的,必须征得县(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