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采取改正措施能够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道路红线的;

(二)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地、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用地的;

(三)占压城市主干管线的;

(四)影响城市消防、防洪、抗震的;

(五)严重妨碍国防设施、测量标志、文物保护的;

(六)侵害规划确定的微波通道、通信、机场净空、高压供电走廊的;

(七)与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符,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的;

(八)临时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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