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合理确定镇、乡的发展目标、职能、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牧区城镇化进程;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系统;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上一层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近期内迁并撤销的镇、乡和村,可以不编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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