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天北新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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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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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天北新区应当按照奎屯市和农七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奎屯、农七师及其周边的优势资源,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天北新区建设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新城区。
天北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天北新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编制天北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天北新区的投资项目;
(四)根据奎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天北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五)在奎屯市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负责天北新区的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开发、利用、经营,受委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发有关证件;
(六)负责天北新区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受委托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七)负责天北新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区、综治、公安、审计、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八)负责天北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的投资建设与管理;
(九)管理天北新区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十)天北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奎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天北新区的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十二)协调相关部门设在天北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赋予的其他职权。
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天北新区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