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通过培训引导农田地膜使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方式以及适期揭膜等新技术,科学降低农田地膜覆盖度,减少农田地膜使用量,提高农田地膜回收率,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