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禁止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

(二)在禁止捕鱼区、禁止捕鱼期捕捞作业;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

(六)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七)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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