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恢复退化湿地的功能:

(一)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

(二)因过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实行轮牧、退牧、禁牧,并采取引水治沙、种草等措施进行恢复改造;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退耕还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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