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