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进行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森林资源的,应当按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林地的,应当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林地植被并及时退还。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畜牧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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