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和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宗教活动管理组织换届中未履行民主程序,有违规行为的;

(六)拒不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