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教职身份;协调、指导和监督跨地区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

宗教团体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以自养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接受捐赠,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