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