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突发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事件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保险机构应当尽快完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