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粮(油)、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公告、劝告、建议;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