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