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因规划和建设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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