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自治州有关开发区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税收和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事项,发放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受委托对开发区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审查和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检查和验收;

(八)按州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需向自治区各部门申报的,由自治州各职能部门负责转报;

(九)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协助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工作;

(十)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审计、统计、物价、市容卫生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开发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社会各项事业;

(十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行使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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