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学校等非经营性单位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公开通报批评。

对其他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投诉。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人员在接到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投诉电话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举报、提供证据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