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在椰林镇主城区的南北各建设一个公共停车场;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计公共停车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