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长期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建设完成的主要道路不得随意切割,确因安装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经批准破路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部门缴交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依法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期恢复路面原状,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挖掘路面的修复质量保修期为三个月。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规范汉字书写及汉语拼音书写,便于识别,与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