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安装救护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120救护车非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三)不按规定为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让行的;
(四)恶意拨打“120”呼叫电话的;
(五)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通行的;
(六)损毁120救护车及医疗急救设施设备的;
(七)侮辱、殴打急救人员的;
(八)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