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建设、维护与更新;

(二)120救护车、急救药品、设备和器械的配备、维护与更新;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四)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医疗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补助急救网络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支出;

(七)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经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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