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120”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120急救(指挥)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

120急救体系纳入本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与110、119、122等应急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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