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劝阻和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属实的;

(五)其他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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