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人不得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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