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古城人口疏散规划,古城墙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六万以内。

纳入古城人口疏散规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先行外迁出城,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迁出古城。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