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城乡主干道两侧兴建非施工用途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七米。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当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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