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必须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