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对上述申请进行评估后,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做出延续或者不延续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