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单位或者个人需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一)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工程;
(二)以地表水为水源的灌溉面积小于0.5万亩或者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灌溉面积小于0.2万亩的农田、草牧场灌溉项目;
(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1.利用已建供水工程供水;
2.年取地表水(含再生水)量小于20万立方米或者年取地下水(含疏干排水)量小于5万立方米;
3.论证退水影响等级二级以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