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核定该水域纳污负荷量,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排污量削减计划,下达到排污单位,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监督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发现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该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