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二)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开采活动;

(三)设置油库、加油站;

(四)建立火葬场、墓地;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六)利用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

(七)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八)掩埋、弃置动物尸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