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高危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

高危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包括: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滑翔伞、射击以及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高危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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