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向湿地公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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