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指导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半年发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信息;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自来水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测,每月发布供水水质监测信息;自来水厂、供水单位应当对水质实施实时监测,监测信息每日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