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流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