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支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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