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自治县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开办的民间锡伯语言文字教学班、从事翻译的经营企业、制作名称标牌的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自治县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