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锡伯语言文字;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

(一)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大型会议的会标;

(二)自治县、锡伯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锡伯族聚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印制选民证、选票、当选证书和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

(三)自治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坎乡、阔洪齐乡、海努克乡、加尕斯台乡、琼博拉乡)的印章、门牌、证件、文件头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

(四)锡伯族聚居乡镇的重要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

(五)自治县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