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易于查看的位置。
(二)经营清真肉食和餐饮的业户,必须采购清真生产场所生产的畜禽肉类及制品。从外地购进的清真畜禽肉类及制品,须有当地县级以上民族 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三) 凡销售的清真食 品,应严格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清真"字样。
(四)清真食品专营市场、柜台、摊点等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忌食食品摊位应分开设置,双方的生产经营人员不得混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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