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在集体林地中依法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凡在自治县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