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解决通用航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通用航空配套场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防汛等公共基础设施和专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投入,支持通用机场建设,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推动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