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新建、更新、改造市政公用设施,所投入资金由特许经营者自行筹措和承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四)新建、更新、改造完成后,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者终止后,按照前款规定新建、更新、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归人民政府所有;需要补偿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