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经营地域、特许经营实施方式、经营期限;

(二)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三)收益取得方式;

(四)设备、设施的权属以及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责任;

(五)人民政府的保障措施;

(六)制定应急预案;

(七)人民政府向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以及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特许经营者向人民政府移交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标准,移交的方式、程序、期限;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以及其补偿办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内容相抵触,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