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