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经营台账或者不予开具销售凭证的、不核对农药三证、产品质检报告、厂家资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