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二)禁止在林地、林间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倾倒农药或者清洗装药配药施药器械
(三)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置使用后的箱、瓶、袋等农药包装物品,不得随意丢弃;
(四)禁止在河流、水库、渠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施用农药;
禁止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畜禽类等活动场所范围内施用农药。
(五)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各企业在各自的施业区内如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应当向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使用,并在施药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派专人看护;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和农作物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证号。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2